张建平律师亲办案例
她的存折多了一个零……
来源:张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量:830
 

她的存折多了一个零……

案情传真:200566,某县邮政储蓄窗口,李某填了一张存款凭条,在存款凭条上数额处填写了7000元,随即将一张到期的3000元定期存单和4000元现金递给了窗口内的营业员。营业员在电脑操作时在“7000”后面多打了一个“0”,电脑立即自动生成70000元存单一张,随后,营业员将存单交给储户李某,李某接过存单,也未核对存款数额,便将存单装入包中回家了。

当晚下班对账时,营业员发现现金账短缺了63000元,心急如焚,经一笔一笔的核对,才知是李某这笔存款业务出现了问题,随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当晚,储蓄所领导和营业员立即驱车前往李某村,找见李某,讲明来意,当李某拿出存单时,李某一看,心中暗喜,随后一口咬定她今天在储蓄所存入的是70000元,不是7000元,天上掉下如此大的馅饼,李某哪肯承认,双方不欢而散。

2005614,某县邮政储蓄所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储蓄所与李某于200566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金额是7000元。

庭审焦点:李某到某县邮政储蓄所到底存入多少钱?

庭审中,李某坚持其存入的是七万元,并特别强调存入的款项面额全部是一百元,但邮政储蓄所实时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当时存入的人民币面额不止有一百元,更有五十元、二十元、十元的面额。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评判后判决认定李某与储蓄所之间订立的储蓄合同金额为7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还重审后,200685,一审法院再次判决确认李某和某县邮政储蓄所于200566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金额是7000元。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该案历时二年,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本案的事实,如果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即误填存单。 法律上讲就是重大误解。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也不存在问题。律师认为,该案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邮政储蓄所误填存单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予以变更存单金额更为合适 

李某手持70000元的存款凭证,一时贪念,想讹取储蓄所63000元,但历时二年诉讼,最终没有实现。说明了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利益,诚信是法律的帝王条款,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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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建平
  • 执业律所: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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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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